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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科高〔2021〕13号
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21号)要求,结合相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工作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从2021年起,省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我市将继续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并修订完善相应政策。同时,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审工作前移,经各市、区科技部门评审通过并推荐的企业直接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组织方式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市库推荐上报等工作。推荐入市库企业名单经地方评审推荐上报后,由苏州市科技局统一发布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应带有水印);
2.证明居民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统一交至所在地科技部门(具体要求以地方通知为准),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
(四)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材料。企业首先进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gq.szscdyz.com/#/)进行注册登记,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下)或GoogleChrome浏览器登陆系统,申报系统将于4月30日正式开放,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填报。各地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20年度曾被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申报截止时间由各市、区自行确定,请以各市、区通知为准。
2.专家评审。自2021年起,各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入库评审工作,按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评审工作说明》(见附件一)制定评审方案,具体评审时间由市科技局统筹安排。方案通过后由地方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各市、区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入库申报企业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
3.地方推荐。各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的推荐工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入市库推荐企业名单。入库推荐企业名单在地方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8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档。
4.正式入库。苏州市科技局对各地上报拟入库企业在苏州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市库标准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市科技局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出库企业
(1)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8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见附件四),于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同时报送电子档。
三、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工作
(一)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2019、2020年度入省库且目前仍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不含2020年已认定高企的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部门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企业报送时间以各市、区科技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报送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数据一致后,于6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省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五,一式一份)上报苏州市,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一)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各市、区应根据抄送上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备案的2020年度培育资金奖励方案(含省级、市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按照奖励标准将2020年度培育资金足额下达或补足到位。同时,须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省库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认定培育奖励,地方培育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15日前下达到位。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省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六),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一式四份,于6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上年度地方培育资金未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但提供承诺函的地区,还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省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七)及资金下达文件,一式四份。省科技厅将对在6月30日前地方入库培育奖励资金仍未足额下达的地区,收回所涉企业的省级培育资金,相关企业奖励政策由所在地区全额兑现。
五、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审核,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如有必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作出承诺。
(二)各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上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培育资金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培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市、区财政、科技部门应根据入库企业对省级、市级培育资金使用所作出的承诺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将培育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四)各市、区应按照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时保质报送相关材料(电子版表格及纸质盖章件)至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评估科(苏州市虎丘区邓尉路1号苏州市双创中心2楼),邮箱:544942823@qq.com。
(五)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最新政策可参见《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网址:http://kjj.suzhou.gov.cn/szkj/szszc/202104/c738b666fec546e1845c45c32639cc6a.shtml)。